垃圾清运,是关系到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存在很大的影响。做好了垃圾清运的工作,能够为人们带来一个舒适的环境,反之就是带来很严重的问题。垃圾清运工作并不是随便谁都可以做的,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当申请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服从管理,接受检查监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垃圾清运资质办理所需的资料市垃圾清运管理准入暂行办法。
垃圾清运资质所需资料:
1、专业清洁清洗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查检)和复印件;
4、办公及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5、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6、垃圾清运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7、垃圾清运管理文件、作业标准和质量验收制度;
8、垃圾清运专用设备及清单(规格、技术指标、购置时间、制造商、运行状况等);
9、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10、3年内有关承接垃圾清运项目的业务合同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资质证书样本
环卫或清洁协会会对相应的企业进行定期的人员培训颁发培训证书并对相应的企业进行资质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如果企业有办理资质需求或对资质有关事项进行咨询的可联系:18975807300(姚老师)
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准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清运准入管理,加快城市垃圾清运市场化运化步伐,控制二次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划区内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规划区内的城市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环保、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具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倒、乱倒城市垃圾。
第六条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当申请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服从管理,接受检查监督。
第七条申请城市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清运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垃圾清运车辆的统一标准;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属单位的载重吨位应当在50吨以上;属个人的单车载重吨位应当在5吨以上;车况良好安全。
(三)驾驶员应当持有B照驾驶证及5年以上驾龄。
第八条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地点装载和倾倒;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车体要干净整洁,不得带泥污染路面。
(五)随车携带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准运证。
第九条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度,垃圾准运证实行月审制度。凡年审、月审不合格或者违反垃圾清运考核标准有关规定的单位、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吊销其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城市垃圾准运证。
第十条清运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应当在规划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消纳倾倒,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办理城市垃圾运输资质证和准运证而运输城市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其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将科研机构、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_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抛撒、遗漏,清运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清扫干净,并按抛撒城市道路面积处车主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50元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城中村自组的垃圾清运队),凡不在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处理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排放垃圾数量,对排放者处以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300元罚款或每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清运单位和个人末按确定线路行驶清运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由环卫管理部门吊销其清运资质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有关机关执行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_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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